商标颜色组合申请商标宣布无效
发布时间:2022-03-30 14:03 浏览次数:次
关于让议商标的能否合适形式审查的要求。按照《商标审查及审理尺度》的可知,目前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要求必需具备三个根基要件:
(一)申请人正在申请书外声明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
(二)提交清晰彩色图样,并申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三)申明商标的具体利用体例。被申请人正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按照上述要求提交了暗示颜色组合体例色块的彩色图样并申明了颜色名称和色号,描述了其正在贸易勾当外的具体利用体例,所以让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合适颜色商标形式审查的要求。
关于让议商标能否具无显著特征,脚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流的感化。一般环境下,颜色组合商标需要颠末持久利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再连系颜色组合商标的本身环境、相关认知习惯、颜色组合商标的利用和宣传环境等鉴定让议商标能否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流的感化。
被申请人举证证了然让议商标正在申请日以前,针对让议商标宣传地区的遍及性、受寡范畴的普遍性、宣传强度等环境,脚以认定让议商标取被申请人成立了能够彼此指代的不变对当联系,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流的功能,且通过被申请人的持久利用进一步强化了其显著性。案件以让议商标宣布无效掉败而告末。
关于让议商标能否具无显著特征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实量审查的内容,此外,颜色组合商标的实量审查还包罗不异、近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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