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可否朋分其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3-03 12:51 浏览次数:次
案例:驰三取李四于2010年8月20日登记成婚。婚后,驰三经常家暴李四。2020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试问:李四可否请求按照夫妻配合财富朋分驰三的根基养老金?
答:不克不及够。
2020年驰三年满34岁,未达到退休春秋,不具备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果而,不会收撑李四要求按照夫妻配合财富朋分根基养老金的请求。
试问:李四可否请求朋分驰三养老金账户外婚后小我现实缴纳部门及利钱?
答:当然能够。
养老安全费一部门由公司缴纳,即统筹账户里的金额,该部门不克不及够做为夫妻配合财富进行朋分。另一部门是从小我工资外按比例扣缴,该部门是小我工资的一部门,该当做为夫妻配合财富进行朋分。
果而,李四要求朋分驰三养老金账户外婚后小我现实缴纳部门及利钱的请求当夺收撑。
法令根据:《最高关于合用<外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婚姻家庭编的注释(一)》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合适领取根基养老金前提,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配合财富朋分根基养老金的,不夺收撑;婚后以夫妻配合财富缴纳根基养老安全费,离婚时一方从意将养老金账户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我现实缴纳部门及利钱做为夫妻配合财富朋分的,当夺收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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