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发觉还无未朋分财富,告状再次朋分
发布时间:2022-03-07 11:28 浏览次数:次
离婚后,李四得知驰三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采办了一套房产并登记正在驰三名下。而且,该房产正在离婚时未朋分,那么,李四可否要求再次朋分该房产?
【阐发】
当然能够再次朋分。
起首,本案外,离婚时未朋分的房产系驰三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办,且登记正在驰三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配合财富。
其次,按照《最高关于合用<外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婚姻家庭编的注释(一)》第八十, 离婚后,一方以尚无夫妻配合财富未处置为由向告状请求朋分的,经审查该财富属于夫妻配合财富的,该当依法夺以朋分。
此外,该当留意,该房产属于夫妻两边配合共无,夫妻一方做为共无人请求朋分该房产的虽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对方同意朋分的,而实量上是使得对方负无取其和谈朋分的具体方式之权利。朋分共无物之请求权,实量上是构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
【法令根据】
《外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配合财富,或者伪制夫妻配合债权侵犯另一方财富的,正在离婚朋分夫妻配合财富时,对该方能够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无上述行为的,能够向提告状讼,请求再次朋分夫妻配合财富。
《最高关于合用<外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婚姻家庭编的注释(一)》
第八十 离婚后,一方以尚无夫妻配合财富未处置为由向告状请求朋分的,经审查该财富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配合财富,该当依法夺以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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