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是瞒同性恋

发布时间:2021-09-07 16:32    浏览次数:

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前欺骗。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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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建议“可撤销” 律师认为不妥当
      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刚审结一起案件,女方婚后发现男方系同性恋,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女方认为,她虽结婚,但尚是处女。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她就是未婚而非离婚。目前,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
今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发布调研提出,建议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如果这样,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恋者都有益,一方面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可以选择离婚或是撤销婚姻;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可撤销婚姻期内没撤销婚姻,则婚姻关系趋于稳固,有利于双方的生活。
     
       有律师说,他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如果真这样规定,那就意味着婚姻自始无效,这将过于宽泛。隐瞒性取向是骗婚,那谎称是富翁、隐瞒性无能、整形等是不是骗婚,难道这些都能撤销婚姻吗?显然不能。有的人同性性取向产生在结婚前,也有的产生于结婚后,不能一律认定可撤销。因判婚姻无效将不产生结婚记录,相当于还是未婚,再婚时对再婚的另一方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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