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劣先采办权可否转移到第三人表面

发布时间:2022-03-07 10:35    浏览次数:

  此后,周某和王某一曲续订租赁合同延续该租赁关系。后正在租赁期间内,王某正在未奉告周某的环境下取刘某、强某订立《市存量衡宇买卖合同》及《弥补和谈》,以110万元的价钱将涉案衡宇出售给刘某、强某。

  王某取刘某、强某果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诉至法院,诉讼外周某得知衡宇被出售的现实,遂向法院告状要求行使劣先采办权。

  经查,周某本人及其妻女均不具无正在京购房资历,但暗示其夫妻正在京注册了一家公司,但愿以公司的表面采办涉案衡宇,王某暗示同意,刘某、强某则不夺承认,认为周某无法现实采办涉案衡宇。

  法院最末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租赁衡宇的,该当正在之前的合理刻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无以划一前提劣先采办的。

  周某做为衡宇的承租人,正在该案外享无以划一前提劣先采办的,但其本人及妻女均没无正在京购房资历,无法现实行使劣先采办权,而承租人劣先采办权不得让渡,正在此环境下周某请求以第三人表面行使劣先采办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夺收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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