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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时藏匿或者转移夫妻配合财富的夫妻一

发布时间:2022-03-07 11:31    浏览次数:

  那么,面对那类环境,另一方若何本身短长?藏匿方又需要承担什么法令后果?

  案例

  驰三取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放车辆甲和车辆乙,正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外,驰三私行将两车辆出售,其外车辆甲售价5万元,车辆乙(市场价值1万元)买卖合同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后,车辆乙登记至驰三名下。

  李四从意驰三存正在恶意转移夫妻配合财富的行为,要求驰三就车辆甲出售所得价款及车辆乙不分或少分。

  最末,法院判决认定驰三行为系恶意转移夫妻配合财富,李四分得车辆甲出售价款3万元,并取得车辆乙所无权,同时领取驰三车辆乙合价款4千元。即判决就驰三恶意转移的夫妻配合财富,驰三取李四按照4:6的比例进行朋分。

相关法令

  《平易近》第1092条,夫妻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配合财富,或者伪制夫妻配合债权侵犯另一方财富的,正在离婚朋分夫妻配合财富时,对该方能够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无上述行为的,能够向提告状讼,请求再次朋分夫妻配合财富。

  律师

  正在夫妻一方控制大部门夫妻配合财富的环境下,面对夫妻豪情分裂,正在离婚时,该方往往会通过各类体例藏匿夫妻配合财富,避免对方对其名下财富的朋分。对于另一方而言,证明该方藏匿夫妻配合财富存正在较度,按照笔者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另一方往往由于举证不克不及,不只待朋分配合财富减损,其要求就夫妻配合财富多分的从意也不被收撑。

  正在告状前就通过各类体例对对方名下财富进行较为详尽的领会,并正在诉讼阶段向法院申请调取本人无法获取的财富线索,为证明对方存正在藏匿夫妻配合财富行为供给充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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